(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布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据悉,当事人包括*ST宋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其中包括关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1月25日,*ST宋都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建德致中和酒销售有限公司贷款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占*ST宋都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23%,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该担保所涉及的主债权已于2022年11月1日足额清偿。上述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宋都直至2023年3月25日才予以披露。
此外,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020年1月9日,杭州泰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ST宋都下属子公司杭州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需支付的2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2020年3月,泰雄管理与自然人投资者就该应收账款债权签订《宋都禾宸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宋都禾源债权转让项目产品协议》,自然人投资者委托泰雄管理认购宋都禾宸项目、宋都禾源项目开展保理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相关协议约定,该产品到期后泰雄管理兑付自然人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作为自然人投资者认购了该产品,分别出资149万元、30万元、500万元。上述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ST宋都直至2023年3月21日才予披露。
另悉,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21年至2022年,*ST宋都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杭州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短期无息财务资助暨资金周转,合计19.48亿元。其中,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4.12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5.37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根据相关公告,泰翔投资等五家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宋都控股。*ST宋都未及时披露前述财务资助事项,直至2023年3月21日才予披露。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ST宋都还存在独立性及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俞建午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且上述人员作为关联自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时任执行总裁汪庆华、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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